法规必备考点第4章-第一部分(更新中)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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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2.药品经营许可证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换证需要6个月前申报。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许可事项(记:防范两址一人):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原发证机关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2)登记事项(记:主要法人代业):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的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项。

注: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3)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

4)《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5)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陈列检查、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委托运输等相关记录,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3)设施与设备(批发)

①药品储存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

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③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6)储存(批发)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②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a.合格药品为绿色(合格区、发货区);b.不合格药品为红色(不合格品库区);c.待确定药品为黄色(退货区、待验区);

③放置药品的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口诀:顶间30,跺间5,离地不少10cm)

④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⑤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储存要求:;

7)陈列(零售)

①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②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③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④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⑤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⑥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⑦不得陈列:a.第二类精神药品;b.毒性中药品种;c.罂粟壳。

⑧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⑨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a.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b.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c.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⑩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8)销售管理(零售)

①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③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④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可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

9)药品拆零销售(零售)

①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②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

③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④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

⑤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⑥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10)售后管理(零售):退换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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