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买口罩,药店才是主渠道!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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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暴发后,口罩顿时成了“紧俏货”,不仅在药店“一罩难求”,超市、便利店也都很难买到口罩。


不过,口罩却在“朋友圈”卖疯了,就像一则“网红段子”说的那样:“整个朋友圈,干物流的在卖口罩,干工程的在卖口罩,干金融的在卖口罩,卖面膜的也在卖口罩,甚至就连养猪的也在卖口罩…… 只有做医药批发、医疗器械批发和开药店的都说进不着货!


人们看到这个段子,大多数会莞尔一笑,这确实是一段时间朋友圈的真实写照。但也不难看出,这个段子在调侃口罩紧缺的同时,还隐含着对朋友圈、微商、网店等口罩售卖渠道质量安全的担忧。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了多起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从这类案件的端倪中可以看出,微商网店是假劣口罩的“重灾区”。


微商销售“三无”口罩,最大涉案900余万


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经过案例分析,微商、网店等渠道假冒伪劣形象比较严重,最大涉案额达900余万


2020年1月29日上午,苏州常熟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多个微信圈内有微商销售全日文标注口罩。该局随即会同公安网监共同研判,锁定嫌疑对象为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查明当事人已销售假冒日本YOSHIDA医用口罩共200万只。


2月2日,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对刘某通过微信销售涉嫌假冒口罩案件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飘安”医用口罩13644只。经查,刘某在销售者未能提供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4万只涉嫌假冒“飘安”医用口罩,以每只1.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售卖。目前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对查获的该批次口罩抽样送检,正在等待检验结果。案件还在调查中。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查处的卢某网络渠道销售“问题口罩”案。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当事人卢某涉嫌通过网上店铺等渠道售卖“三无”劣质口罩,指令金华、东阳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最终查获“三无”口罩6万余只。累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等金额,总计涉案金额约912万元。因涉案货值巨大,涉嫌犯罪,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东阳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除了假冒伪劣,微商等渠道还存在欺诈蒙骗、哄抬物价等现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企业急于购买口罩、复产复工的心理,实行诈骗。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名19岁的女子因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批发口罩的虚假信息,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女子先后诱使临沂、河南、安徽、河北等多人上当,共诈骗钱财400余万元。就在落网时,合肥一家公司正与她洽谈一笔3000万元的采购口罩业务,因民警及时出现,才使这家公司免遭损失。


笔者之所以列举如此之多的案例,并不是为了抵制和诋毁微商等线上渠道。但不能否认的是,目前微商没有健全的制度,主要是依附微信的第三方平台,并且不是微信官方的交易平台,其中太多杂乱的各类微商,良莠不齐。这些线上渠道鱼龙混杂,套路多多,所售卖的产品来源很难查明,质量和售后更是无法保证。尤其在疫情暴发期间,消费者急迫的心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层层诱导和利用,难免会中招。所以,消费者如果选择在微商上选购商品,一定提高警惕。


售卖资质,你有吗?


电子商务经营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若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口罩不是想卖就能卖

我们平时用的口罩一般分为劳保口罩、医用口罩、普通口罩。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大多都是使用医用口罩进行防护。


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所以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


因此,对于微商而言,医用口罩不是想卖就能卖。


微信售卖,违法吗?


个人在微信上售卖真口罩是否合法?

众所皆知,售卖假口罩肯定是违法行为,那些在微信朋友圈中卖口罩的好友们,即使售卖的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用口罩,那是否就属于合法售卖呢?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医用口罩,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销售的

个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前,是不能销售医用口罩。


个人售卖医用口罩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法销售医用口罩,若销售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销售金额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面临其他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罪

由于疫情紧张,不少人利用口罩紧俏这一缺口积压囤货,不仅在微信朋友圈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甚至高价倒卖赚取差价。即使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售价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就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了。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药店才是真正主渠道


天顺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皮翃曾公开表示,与电商平台、微商、朋友圈、各行各业跨界卖口罩,囤积居奇,漫天涨价的行为相比,显而易见的是药店人更高的品德与操守。“我们要呐喊:药店才是真正的主渠道!”


疫情期间,大多数企业延期开工,或是开启了网上办公。但药店没有,在疫情最严重的时候,药店是为数不多坚持营业的企业,店员全部到岗,为公众提供者必备的药品和防疫用品。哪怕是在武汉,疫情最严重时药店行业也能保证85%的营业率。


国内产能不足,进不到口罩,一些药店也学起了微商,远赴日韩、欧美、东南亚等地区“人肉背货”,一车一箱的把口罩拉回国,一些捐赠给国家,一些压低成本,让利于民。


就目前来看,药店依然是人们最容易、最公平、最廉价获得口罩的途径和渠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07个城市开放了口罩预约平台,也几乎全是药店承担了口罩的投放任务。


就药店的这些行为来看,“主渠道”之名,药店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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