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药店处罚基准公布了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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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新版零售药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药店非法渠道购药,销售假劣药,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违法规定聘用人员等都要严厉处罚。


10月31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围绕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梳理发现,该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共谈到了33个违法行为,其中,有15个违法行为涉及药品零售企业。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4、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5、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7、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


8、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9、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10、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1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2、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


1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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