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评职称时,可用这些代替科研、论文!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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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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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将全面推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突出分级分类评价。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治病救人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01治病救人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突出分级分类评价。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治病救人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级分类评价。


自主评审的,重点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诊疗水平、教学师导、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能力;


区域评审的,重点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对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操作能力、工作业绩,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要求,可以临床病历、手术视频、卫生标准、护理记录、调查报告、科普作品等替代。鼓励将新技术推广和运用情况纳入评价体系。


02连续执业满10年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


适当向基层一线倾斜。继续推行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项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在区域评审时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确定通过率,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基层工作年限等指标所占权重。


全科医生聘任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执业满10年,临床业绩突出,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农村基层范围内定向使用。


03“一票否决制”


坚持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摆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评价办法,通过考核测评、患者反馈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诊疗、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过程中的职业操守。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建立事后追责机制。


04公立与社会,编内与编外均同等对待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对待,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评审。


医院(疾控中心)中聘用在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工作时间要求、能力业绩条件等有关规定的,可申报评审卫生相应专业职称。探索公立三级医院专职党务工作者申报评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


05评价机制更公平


卫生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专家评审”方式,其中,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应与从事(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岗位相一致;专家评审实行业内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提高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支持借助DRGS绩效评价系统或引入社会化评价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水平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自主评审或区域评审。


06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意见》指出,要求下放评审权限,全面下放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权,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使用结果,评审结果在本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效。


下放市州和直管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区域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结果确认、发文办证等工作,评审结果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同时《意见》明确表示,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在医改的关键时期,这项措施无疑将极大限度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和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活力,值得推荐。


来 源:华医网据湖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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