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

2014-09-24 15:03:17   百通医学考试网   作者:百通医学考试网 来源:

  临床执业医师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方式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再进入"点击开始报名",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并设置密码用来登录查看或修改个人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注: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时间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试大纲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4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4年版》。

  一、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查看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二、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考试 查看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和临床医学综合四大部分。

  本大纲自2014年起使用。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7月15日。

  二、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中旬,一般为星期六及星期天两天

日期 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科目
9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上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上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四)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考站 考试项目 分值(分) 考试时间(分钟)
第一站 病史采集 15 37 11 26
病例分析 22 13
第二站 体格检查 20 20 15 24
基本操作技能 20 11
第三站 心肺听诊 试题1 4 23 15
试题2 4
影像(X线、CT) 试题1 2
试题2 2
试题3 2
心电图 试题1 3
试题2 3
  医德医风 2
合计   100 65
 

  综合笔试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测试分为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大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考试题型

  目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五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通过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月~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3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1999-2013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201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1分

  200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5分

  2008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9分

  200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0分

  200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5分

  200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8分

  200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4分

  200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5分

  199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0分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