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抗疫医生家中猝死,未获工伤认定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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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卫生院医生在家中猝死,未获工伤认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要符合哪些标准?我们一起来关注。


据多家媒体报道,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因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疫情期间,刘医生身上发生了哪些事,有什么具体原因导致未被认定为工伤,一起通过当地人社局出具的这份决定书来了解一下。


非感染新冠肺炎,未在规定工作时间、地点死亡

刘文雄医生未被认定为工伤


事件迅速发酵源自于一份当地人社局下发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


刘文雄,1998年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聘任为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专技十一级内科医生。


2020 年1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刘文雄医生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一直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认真筛查疑似患者,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


1 月31日

刘文雄医生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


2月12日

上午08:00-11: 30,下午13: 30-17: 00,刘文雄医生正常在发热门诊上班,17时许下班回家,晚上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


2月13日

05时30分许,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


05时53分,其妻彭长仙给三伏潭卫生院值班医生夏红兵打电话请求急救,夏红兵立即驾驶卫生院120急救车带医生陈杰文、护士郭鑫前往刘文雄家,与先到一步的焦然副院长一起开展抢救。


06时14分,刘文雄同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最终结论



刘文雄同志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新冠肺炎感染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

单从条例上来说,职工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主要分两大类:

第一类,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网友呼吁:特殊时期,
抗疫医生应被合理对待

决定书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从大多数网友评论来看,尽管大家认可法律条款的合法性,但对其合理性仍抱着有待商榷的态度,部分网友建议,特殊时期应该对超负荷运行的医务人员予以特殊对待。

日前,也有法律专家提出异议,刘医生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在疫情期间其晚上22时仍在接受患者的电话问诊,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刘文雄医生的不幸离世,相关部门究竟应该如何认定,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

于情,目前这种特殊情况下,一个月接诊3000名患者的工作量对于“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的刘医生来说已经是超负荷运转。

于理,法律是刚性的,要合理合法关键是靠证据,从广义上理解,决定书有其合理的成分,当地人社局的确是按章程办事。

和广大网友一样,我们期待当地人社局的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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