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大家都在全力抗疫之时,国家医保局突然发出“史上最严医保令”——连锁药店如有一家门店因违规被终止医保协议,同一统筹区域内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一家门店“犯事”,其他门店“连坐”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提出:定点服务协议终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继续,医保费用和救助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其中第十四点提出: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16条规定,违反1条便终止协议
纵观征求意见稿,共有大大小小条款7章54条。其中,提出了16种情形,定点药店只要出现其中一种,便要被终止服务协议。
1、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3、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5、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购、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费用清单,骗取医保基金的。
6、将非医保药品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现的。
7、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8、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10、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11、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12、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1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4、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15、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而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第14条,极具“杀伤力”。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大多数中大型连锁药店,在总部旗下各个大区会分别设立分公司,每个分公司负责管理大区不等数量的门店。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每个分公司设立1名法人,每个门店设立1名负责人。 如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个分公司旗下1家门店因违规被终止医保协议,整个分公司甚至整个大区的门店均要承担“连带责任”,也要被终止医保协议。而对于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小型连锁来说,迎来的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不过,该文件只是征求意见稿,这一条款是否能通过还待后续观察。但是,如果这一条款被正式通过,或给连锁药店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会直接刺激连锁药店严守医保法律法规,不敢再触碰红线;二是会导致区域型规模较大的分公司拆分为较小的企业,以分化违规风险。 申请医保药店须满足7个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药店须满足7个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2、至少与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4、设立医保用药专区,与非医保药品和其他用品分开摆放,有明确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药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3、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6、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药店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结果与年底清算、总额预算指标、协议续签、保证金额度等挂钩。绩效考核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末位淘汰机制。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动态管理,定点服务协议期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决定续签或退出。协商一致的可续签服务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服务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协议可以中止: 1、经办机构根据绩效考核,发现对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 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中止协议的。 3、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4、被医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需要中止协议的。 6、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协议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小编有话说 征求意见稿只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从医保局发布这一意见稿来看,从国家层面上是支持这一做法的。 不得不说,该意见稿如果真正落地实施,将会给连锁药店乃至整个药店行业带来山呼海啸般的影响,全国药店可能会重新洗牌。各位药师,对于该意见稿,你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药师只有敢为自己发声,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医药行业才能真正进步繁荣!期待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