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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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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薪酬待遇及履约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农村订单定向生是基层医疗人才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在以全科医生为基层培养重点的今天,农村订单定向生是现阶段为中西部农村基层培养引进高质量全科医生的重大举措。


但就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存在两种情况:


1、岗位与待遇落实不到位


据部分定向生反映,毕业后的岗位和待遇落实情况与当初签署的协议规定并不一致,编制待遇无法得到充分兑现。


2、诚信档案使用政策不明确、违约成本较低


也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反映,违约情况和原因千差万别,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不够详实明确,造成违约成本较低。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一些定向医学生毕业后选择违约,影响了政策效能。


针对这些情况,《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做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保障编制待遇


1、保障编制待遇


对于一些农村订单定向生编制无法及时保障问题,《通知》表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在当地编制总量内,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解决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关编制政策规定执行。


2、简化招聘流程


对当年到中西部地区报到的定向医学生(含延迟毕业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3、优先安排


为让定向医学生充分发挥作用,《通知》要求各地应当将定向医学生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签约县域内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4、允许合理流动


定向医学生履职期间并不是不能流动的,同样可以按需求在县域内甚至省域内流动。


定向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本省份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落实定向医学生的薪酬待遇


1、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对按协议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并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定向医学生按照规定作为单位委派人员参加3年全科专业(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定向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应当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相关社会保障等)。


定向医学生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


对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


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


符合国家或地方特岗全科医生岗位要求者,可按规定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县管乡用”。


加强违约定向医学生诚信管理


《通知》对各种违约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罗列,具体有以下几点: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并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2、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


3、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


4、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5、定向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6、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7、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


8、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


9、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


10、违约定向医学生未按协议规定退还教育培养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应予同意。


加强签约县有关部门诚信管理


为避免出现定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保障定向生待遇,《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定向医学生合法权益。


如有落实不到位情况,《通知》提出:


1、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定向医学生就业工作或相关待遇的签约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年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为失信县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定向医学生意愿及基层实际需求,公开招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不力的,减少该省份人才培养计划


各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适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对于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减少该省份人才培养计划。


违约定向医学生信用信息可修复


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也并不是没有挽回机会,只要能按照原协议继续履约,就可以修复违约记录。


《通知》提出,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经原签约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省域内其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的,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


农村订单定向生是国家培养基层医疗人才的重大举措,是输送新鲜人才的有效途径。随着监督机制越发完善,无论是个人违约还是机构违约,都将受到相应的惩处,并被纳入到诚信失信管理,定向医学生的各项待遇也将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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