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劣药能否免于处罚?真实案例告诉你:可以!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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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蒲公英”的头条《新药品法实施,如何减轻处罚?法律专家给你支招》爆红,其内容只有三个字: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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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编认为,除了“别违法”,还有一种方式能够让企业减轻处罚。尤其是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后,这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讲十分关键。


案例:销售劣药却免于行政处罚


先来看一则案例:日前,一家企业因销售劣药被福建省药监局调查,但因其提供了完整的药品随货同行单、销售发票、退货发票、追回通知单等资料,证明了当事企业销售的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合法,以及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仅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日前,福建省药监局在官网公布了一封《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了一件销售劣药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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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福建省药监局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当事企业涉嫌经营A厂生产的某批次药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企业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4日分两次从A厂购进某批次150盒,销售110盒,召回88盒,退回A厂128盒,无库存。经合计,实际销售22盒,销售所得(按差价)为52.36元。


早前,该批次药品,经当地药检所检查,认定为劣药。于是当事企业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件的性质被定性为“销售劣药”。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企业销售劣药的,将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但在调查过程中,因为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企业知道销售时的上述药品为劣药,且当事企业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企业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企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2.36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证据证明帮了大忙


据分析,当事企业受到处罚之小,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密切相关。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企业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格。


2、两次购进的福建增值税发票、A厂产品随货同行单、当事企业付款回单及明细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退货发票复印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退货发票复印件、A厂收到退货证明复印件、当事企业采退出库单的签收回单复印件、当事企业追回计划单和追回通知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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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企业销售的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合法,证实了药品采购数量、销售数量,以及销售日期在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签发日期之前,证明当事企业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劣药。


3、追回通知单、退货发票、退回A厂退货发票及证明复印件、药品进销记录等;A厂首营企业审批表、营业执照、2018年度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等供应商审核资料复印件,商品验收单、出库单等共11页。


证明当事企业履行了审核供应商的职责和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法定义务;证明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证明积极追回已售大部分涉案药品。


另外,还有证据表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劣药尚未造成不良反应,现场检查收集的证据过程和送达合法合规。


药店的思考


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销售假、劣药的处罚力度,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亦处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巨大的惩罚力度,也引起了一些药品经营者的担忧:在一些非药店主观销售假劣药的事件中,药店会不会受到“牵连”?在这类事件中,药店该如何保护好自己?


而上述介绍的案例,无疑为行业提振了信心,打消了这部分人的担忧。


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能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完善、遵循购销存体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并保存好相应环节的证明材料,一旦出现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和过失,便可有证可举,积极应对,消除或是减少处罚和损失。


除此之外,建立和完善药品追溯体系,也是药店保护好自己的一项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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