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发布!未涉及定点药店!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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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带量采购扩围,2020年1月开始实施。


10月12日,广东省医保局公布《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显示,广东省将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工作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带量采购。


广东省将于2020年1月进入实施阶段(2020年1月—12月),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


未涉及定点药店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并未涉及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的内容。


而在前不久,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下发《关于做好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交易报名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广东省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线上交易,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于10月31日前进行网上维护提交相关资质报名。


而这也被行业解读为广东的药店将加入带量采购的阵营。也许,两者之间仍有些衔接问题需要进步一探讨。


不过,值得高兴的是,一些省份已明确将定点药店纳入带量采购。


10月10日,湖北省医保局发布《湖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试点扩围工作。


这是9月底带量采购扩围结果公示以后,第一明确将定点药店纳入集采的省份。


其实在政策层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试点扩围已明确受到鼓励。


9月24日,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答记者问上,试点办、联采办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试点扩围还纳入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一步扩大中选药品的覆盖范围,确保群众能用上降价后的中选药品,使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在重申鼓励定点药店加入带量采购之下,又明确提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使用量。


同时,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


《实施方案》显示,除广州、深圳外,全省实行统一药品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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