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医疗“红利”期,医护人员务必做到这6点!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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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几年,国家在极大的程度上深化“放管服”、促进“医养结合”、鼓励医护人员自主创业等,为广大医护人员带来了“红利”期。但在市场放开的同时,也要确保医疗市场的安全及质量。《通知》中表示,将对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监督与考核。现整理如下:


依法执业,杜绝非法行医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执业变更、多点执业等手续。


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得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


健全制度、定期考核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院务公开、投诉接待等工作。


要加强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考核,确保医院安全、平稳运行。


杜绝过度诊疗

提高处方质量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要求切实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过度诊疗


加强药事管理,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为重点,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认真开展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着力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确保人员充足

充分运用信息化

《通知》提到,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充足的专(兼)职人员,建立起覆盖医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按照要求认真向卫生健康部门和质控中心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重点突出这些管理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风险、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要支持鼓励

员工参加职称评审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员工参加职称评审和专家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


同时,《通知》中还提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质控中心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并将要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先进典型。


医疗机构的“红利”期已经到来,各医护人员在“大展宏图”时,也务必要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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