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or药品?又有一大批药品纳入毒品范畴,我们还能使用吗?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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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这意味着,数十种芬太尼类物质将整类列管为管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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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这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创新性举措。原来只是对单个药物进行把控,


究竟什么是“芬太尼类物质”


芬太尼最早由比利时医生保罗·扬森于1960年研制出来,1968年在美国被批准用于医疗用途,为阿片受体激动剂,属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其镇痛效果约为吗啡的80倍。


芬太尼在1960年代作为全身麻醉剂进入医疗用途,在1990年代中期,芬太尼贴片被用作安宁缓和医疗药物,接下来的十年,有了芬太尼棒棒糖、溶解片和舌下喷剂等,到2012年,芬太尼已经是医学中使用最广泛的合成鸦片类药物。


但芬太尼用于临床镇痛和麻醉之外,也属于阿片类物质中的一种,能够使人愉悦,因此有人会单纯为了追求快乐而使用该物质,而且相比海洛因、吗啡,芬太尼药效更强,价格更低。芬太尼类很快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芬太尼也因此在国际上被统一称为新一代“毒品之王”。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如何落实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为实现整类列管落实到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正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中国禁毒主管部门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加强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我们还能不能正常使用芬太尼类物质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表示,相关部门通过充分论证,科学界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也介绍,如果今后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将通过制定例外规定的方式,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药物的研发与生产目的只是为了治病救人,芬太尼类药物也是如此。只是有人会单纯为了追求刺激而滥用该类物质,所以我们应该对芬太尼类药物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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