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执业药师被严管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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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挂证等行为进入负面信用清单。


江苏实行执业药师信用管理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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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为建立健全执业药师信用体系,强化执业药师诚信意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江苏药监局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执业药师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执业药师,是指在江苏省完成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


所称执业药师信用信息,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判断执业药师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信息和与执业有关的奖惩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姓名、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号、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工作单位、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年度等信息。


执业信息是指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注册时间、注册有效期、注册证号、注销情况等信息。


奖惩信息是指执业药师本人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奖惩情况(含奖惩日期、奖惩单位、奖惩事由、奖惩名称)等信息。


挂证等行为被列入负面信用清单


另外,第六条规定执业药师奖惩信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省执业药师协会书面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执业过程中因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其他正面信息。


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四)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五)本人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负主要责任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负面信息;


最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收到报送的奖惩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惩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执业药师奖惩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执业药师严重失信,将面临多种惩戒


从上面的负面信息清单可以看到,执业药师挂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行为都将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据查询,一般自然人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和刑罚等情况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对执业药师来说,被判刑的情况一般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


2019年初,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公告,根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7名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7名执业药师的定罪均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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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地注册机构已按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江苏省局已将其受刑事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


按照规定,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五)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不难看出,在信用中国的体系下,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对执业药师进行信用管理,可以说,一旦执业药师出现失信甚至违法的现象,就可能面临,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局面。


新政发布


6月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19年底前,力争将全国85%以上三级定点医院、50%以上二级定点医院、10%以上其他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基本满足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人员直接结算需求。(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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