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大批药店不能再卖处方药了!
继广东省和山东省等地出台文件后,又一省计划推进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接下来,将有一批药店不能再卖处方药。
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知公告》(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除了对建设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药店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外,同时在第九条中明确指出:
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只配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减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只准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而这,已经是继商务部、广东省、山东省等地之后,又一省明确提出了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这将意味着,一旦政策在多地铺开,一批药店将不能再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药店市场锐减
随着业内对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要求、以及用药安全等问题关注度的持续走高,去年在广东省和商务部出台的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将逐步渗透至各个省份。
没有处方,顾客到药店买不到处方药犯难的问题不断引起热议,处方药市场,逐步从过去粗放的高增长态势上疲软下来,加之网售处方药市场的不断试水,实体药店处方药销售,可谓压力重重。
根据相关规定,处方配药必须凭借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审核处方的人则必须为执业药师。
但由于历史沿袭,多数顾客还尚未养成凭借处方购买处方药的习惯,加之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不足,我国处方药销售可以说过去一直处于这种灰色地带。
但随着各省陆续出台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这种习惯要被彻底打破了。销售处方药不再是个别药店违规与否的问题,而是一批药店,直接不能再销售处方药!
2018年3月份,广东省药监局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将药店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店。
紧接着,2018年11月23日,《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商务部官网挂网征求意见,时间截止12月6日。
文件明确,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今年6月,山东省药监局召开药品零售环节整治工作媒体通气会中表示,建立长效机制,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
一类店,直接退出处方药市场
虽然各省的政策略有差异,但总的目标都很一致,就是将药店进行严格地分类,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
根据商务部去年11月挂网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未来药店将分为三类:
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
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除此外,还会考察药店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另外,《意见稿》提出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 1 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
可以说,药店处方药市场里面销售较多的都是心脑血管都、糖尿病等慢病患者用药,如建立长期的慢病处方留存档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方来源难题,为药店争取了市场。
截至目前,也已有湖北、山西、上海、浙江等多省相继实行,但如果分级分类政策一旦落地执行,药店不符合相关规定,将被直接划归为一类药店,丧失这部分市场。
药店人,都准备好了吗?
小编有话说
消灭处方药销售灰色地带,一方面需要改变顾客买药习惯,向他们灌输凭处方买药的习惯,另一方面药店需匹配相当数量的执业药师,这样才能保证药店不被降级,继续占领市场。各位药师们,你们所在的地区药店对执业药师的需求量怎么样?你觉得执业药师的前景怎么样?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