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药品零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药店非法购药迎来严查,多省行动了。
聚焦药品购进、储存、分类管理、销售服务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药品零售环节专项整治。针对药店药品的进、销、存环节的违规现象实施严惩重处。
除此外,广东、黑龙江、云南等省份也开展了行动。
一批药店违规被查
截至目前,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全区已检查零售药店185家。检查结果如下:
对1家零售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1家违规经营药店给予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9家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给予顶格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对5家未按照要求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给予警告;
对存在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陈列药品,开架销售处方药,不按“三专一证”(专人管理、专柜陈列、专册登记、凭身份证购买)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20家零售药店责令限期改正;
2家零售药店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此外,检查中同时还有13名执业药师主动变更注册,2名执业药师主动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多地开展整治行动
除了山东烟台外,近日被查处的药店中还涉及有广东、黑龙江、云南、山东、安徽、山西等省份,而违法事实多为非法渠道购进药、违规销售处方药、以及挂证和发布虚假广告等现象,具体如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药品零售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1家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不再符合GSP认证标准,决定撤销该企业的GSP证书。违法事实主要涉及:
1、在药品采购环节中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
3、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经营行为不可追溯;
4、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5、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6、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除了以上非法购进药和违规销售处方药外,近日,云南省一药店因非法销售管制药品“咳嗽水”被查。
经德宏州检察院检查后发现,一药店通过非法销售“咳嗽水”(即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获取暴利。
据悉,该药店经营者白某在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某药厂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且无法提供进货证明,也无持有处方购买“咳嗽水”的记录。
山东威海也在今年5月,启动为期8个月的“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后,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对药品零售企业第一轮全覆盖检查。
据悉,此次共检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8家,门店160家,单体药店31家,下达责令改正20家,并督促整改到位。
其中,因违规被查的23家药店中,有6家药店无法达到药品经营要求,10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3家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2家药店主动更换执业药师,还有2家药店严违反GSP。
而因“挂证”被查的,除了以上地区外,还涉及安徽省部分药店。
除此外,还有山西省一连锁药店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而被罚25万。
根据通报,该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安宫牛黄丸具有清除血栓,软化血管的功效”、“救急症于即时,挽垂危于倾刻”等内容的处方药广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6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