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三审稿确定!网售处方药拟“有条件放开”!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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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针对近期舆论热议的网售处方药的规定,修订草案的三审稿做出了新的调整。


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拟有条件放开

三审稿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这意味着,除上述列举的药品之外的处方药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如果三审稿通过,“网售处方药”的法律地位将由此确立。 


在二审中,网络销售处方药一度被认为将关上闸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这一条款也引起热议。


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互联网药品消费已非常普遍,给网民购药带来便利,网售处方药不应“一刀切”禁止,应完善电子处方等环节规范网售,并与现有制度做好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直言应删除这一条款,“在法律中如此一刀切地规定不允许在网上销售处方药,确实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发展要求和互联网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方便的趋势。”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拟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还明确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比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监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此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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